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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細則

    發布時間:2019-09-02 15:19:52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規范新能源汽車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貼息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504號)及《廣東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 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貼息資金補助的對象必須是注冊地在廣東省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

    第四條 申請專項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三)具備一定的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等能力;

    (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

    (五)申請年度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發生實際銷售;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整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保證銷售新能源汽車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產品一致。

    第六條 申請專項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企業開戶銀行帳戶信息(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申補車型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或相關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車輛購銷合同、發票等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上年度的產品銷售情況報告;

    (六)產品技術參數、試驗報告;

    (七)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

    第七條 對符合貼息要求的新能源汽車(2018-2020年度所生產的車輛),根據《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貼息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504號)有關要求給予貼息補助。其中,對乘用車貼息標準為:應獲國家購置補貼×銷售當年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0.5;對商用車貼息標準為:應獲國家購置補貼×銷售當年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1;單個企業最高限額為1億元。

    第八條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對生產企業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下達貼息補助資金。

    第九條 年度終了后,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情況等,于次131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提交清算材料,兩部門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結果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3月底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清算報告,包括上年度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數量、車型、運行效果等)及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二)證明材料(發票、技術參數及車輛注冊信息等)。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存在以下情況的,將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享受貼息補助資格。

    (一)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貼息補助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銷售信息,騙取財政貼息補助資金的;

    (三)銷售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型號、電池容量、技術參數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產品不一致的;

    (四)通過虛假信息或違法違規手段騙取國家、地方補貼的。

    第十一條 本細則實施期限為印發之日起至20201231日。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FZHGGJ-201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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