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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完善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東新汽辦〔2019〕3號)

    發布時間:2019-08-16 17:05:27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以及《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等政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東莞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標準

    20172020年,對符合要求的各類新能源汽車,按照不超過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確定地方購車補貼標準,其中:對20172020年在我市購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安排地方購車補貼。對20172018年在我市購置使用的純電動物流快遞車輛和201911日—2019625日期間納入我市示范項目的新增物流快遞車輛,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30%安排地方購車補貼。各級財政(含國家、省、市)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獲得各級財政購車補貼資金總額加消費者支付資金總額的60%。

    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車輛補貼標準,必要時另文明確,我市尚未明確地方購車補貼標準的車輛,將不予安排地方購車補貼。

    二、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20162018年建成并具備且符合驗收條件和相關要求的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統籌省市資金按充電設施裝機功率給予建設補貼,直流充電設施600/千瓦,交流充電設施300/千瓦;20192020年,補貼標準退坡20%

    三、其他事項

    (一)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本通知明確補貼標準范圍內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購置補貼,以及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建設補貼。

    (二)申請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的具體要求,按照東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純電動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要求,按國家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及《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驗收工作的通知》(粵發改能電函〔20185463號)、《東莞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東發改〔2018540號)、《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細則》(東發改〔201922號)等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東莞市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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