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總體部署,進一步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國 VI 車用燃油的通知》(粵府函〔2018〕218 號)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18 年 9 月 1 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銷售國 VI 車用柴油,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銷售國 VI 車用汽油。
二、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發油臺、加油機、購銷發票、提貨單的油品品名應統一采用“標號+汽(柴)油+(VI)”字樣標識,并分別于 2018 年 8 月 31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油品置換和標識更新工作。
三、國 VI 車用燃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加油站須按有關規定做好國VI 車用燃油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四、市經信、環保、工商、質監、安監、發改、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國 VI 車用燃油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