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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細則》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9-12-12 17:23:56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為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規范新能源汽車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貼息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504號)及《廣東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東莞市發改局起草了《東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

    二、制定的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

    2《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貼息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504號);

    4《廣東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貼息資金操作規程》。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1本《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2貼息資金補助的對象必須是注冊地在廣東省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

    (二)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

    申請專項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保證銷售新能源汽車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產品一致。

    (三)申請材料

    申請專項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企業開戶銀行賬戶信息(復印件加蓋公章);

    3申補車型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或相關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4車輛購銷合同、發票等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5上年度的產品銷售情況報告;

    6產品技術參數、試驗報告;

    7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

    (四)貼息補助標準

    對符合貼息要求的新能源汽車(2018-2020年度所生產的車輛),根據《關于提前下達2019年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貼息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6504號)有關要求給予貼息補助。其中,對乘用車貼息標準為:應獲國家購置補貼×銷售當年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0.5;對商用車貼息標準為:應獲國家購置補貼×銷售當年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1;單個企業最高限額為1億元。

    (五)清算工作

    年度終了后,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情況等,于次131向市發展改革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清算材料,兩部門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結果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3月底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六)政策時限

    本細則實施期限為印發之日起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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